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二条 为使“推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开展推优入党工作,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严格坚持标准、加强教育培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服务机制,凝聚广大团员青年“高举团旗跟党走,奋力实现中国梦”。
第四条 二十八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要使“推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五条 “推优”工作在校党委组织统战部、校团委和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院团委负责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团支部负责具体“推优”工作。
第二章 “推优”前的培养教育
第六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通过培养教育,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不断壮大团员中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七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各级党团组织要认真组织他们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要创造平台,引导他们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中,让他们在学习实践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在各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特点及其成长规律,不断改进教育形式和方法,使团员青年乐于接受。团组织应对要求入党的团员青年在团内生活中的表现逐个进行考察,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推优”的首要标准,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推优”对象的重要考察内容,定期将考察情况向党组织汇报。
第三章 “推优”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推优”对象为年龄满18周岁且在28周岁以下、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完成党团组织分配任务,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优秀共青团员。“推优”的必需条件是: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思想进步,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立场坚定,入党动机端正。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言行一致。
(二)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明礼诚信,团结友善,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在学习、工作、生活和党团活动中表率作用好。
(三)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热心集体事务,关心校院发展,在校园文化建设、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活动等工作中表现优秀,团结同学,与同学相处融洽。
(四)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在树立良好学风方面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五)完成院级党团组织规定的教育内容,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优先推荐:
(一)在团支部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共青团员;
(二)获院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
(三)在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及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团员;
(四)在学院校风学风建设、党团组织工作、学工工作、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的主要骨干;
(五)在见义勇为、乐于助人、奉献爱心等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第十一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者不作为“推优”对象:
一年内有过挂科或重修的,不作为“推优”对象;在校学习工作期间受过处分,至推荐时间不满1年或尚未撤销的,不作为“推优”对象;在校生活工作期间,个人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作为“推优”对象。
第四章 “推优”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推优”团组织对积极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推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推荐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院团委每年修订考核标准,确定“推优”条件。团支部在全面了解本支部入党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学习工作表现和参加志愿服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推优条件,初步提出符合条件的团员名单,并向党组织汇报,听取党支部意见。
(二)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推荐工作。由团支部公布“推优”条件,介绍符合条件的团员基本情况,团员本人亦可采取公开演讲、个人答辩等方式进行自荐,具体介绍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团支部全体成员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团支部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数超过应到会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表决。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有表决权团员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会后,团支部委员会对本支部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填写《深圳大学“群团推优”登记表》,向院团委汇报本支部的“推优”初步名单。
(三)院团委收到各支部名单后,在宏观掌握学院发展党员结构的基础上,对本、硕、博三阶段人员分别调控本年度“推优”比例。院团委综合考核分数排名、调控比例和团支部考察意见,并集中讨论酝酿优先推荐人选,最终确定本年度学院“推优”入党确定名单。
(四)院团委对“推优”确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民主推荐情况等,并附上学院党团组织的联系方式,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在公示期间接到群众不良反应的,由院团委组织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院团委填写完整《深圳大学“群团推优”登记表》,将“推优”名单提交院党委,并将“推优”名单向校团委报备。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对“推优”人选应及时进行讨论研究,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及时吸收入党。对暂时未被列为积极分子的团员,党团组织要帮助其认识差距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继续加以培养教育。
第十五条 推荐对象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若未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须重新确认。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就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考察材料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推优期间若推荐对象受到纪律处分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纪、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行为,取消其推优资格。
第五章 “推优”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要帮助基层团干部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定期听取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推优”工作中,团支部应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反映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思想情况,协助做好培养考察工作。
第十八条 “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一旦出现违纪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共深圳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共青团深圳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
附件1:深圳大学群团“推优”登记表
中共深圳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
共青团深圳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5年3月7日
附件1
深圳大学群团“推优”登记表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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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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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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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及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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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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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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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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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派人谈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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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 及主要 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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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和 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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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大会“推优”情况 |
支部人数 |
人,其中党员人数 人。 |
团员大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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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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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会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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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赞成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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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支部意见 |
团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团委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